[司法/選舉] 幫繳電費、介紹工作…賄選判刑幫繳電費、介紹工作…賄選判刑 【2012.02.29╱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∕台北報酒店經紀導】 摘要: 賄選花招多,竟然有幫選民繳電費、介紹工作換選票。 賄選買票罪是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的重罪。最高法院認負債整合為此類賄選金額不高、規模小,不像「撒錢」買票,情堪憫恕都減刑。 判決指出,羅貴春原本是高雄縣茂林鄉茂林村長,前找房子年登記參選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里長選舉,幫石姓里民夫婦代繳電費六百卅九元,要求兩人投票給他。 法官審理認為,本信用貸款案賄選金額不高,賄選規模小,不像一般的撒錢買票,對選風傷害很小,有可憫恕之處而予減刑。羅被判刑一年八個月,褫奪汽車借款公權二年。 另案被告陳坤今年七十一歲,前年為幫友人鄭杏種參選新北市新莊區中和里長,介紹蕭姓男子到鄭經營的園藝景關鍵字廣告觀工作室任職。蕭同意將戶籍遷到鄭的選區,獲僱用後,未依約投票;鄭遭檢舉,與陳坤都被起訴。 鄭杏種被判刑兩年、緩節能燈具刑五年,須繳交公庫五十萬元。陳坤則因有前科,未獲緩刑,被判刑一年八個月,褫奪公權一年。 全文網址: 幫繳電費、介建築設計紹工作…賄選判刑 | 法律前線 | 社會新聞 | 聯合新聞網 土地買賣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6929631.shtml#ixzz1njhjdvs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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